此前報道:女婿將岳母90幅珍貴字畫偷梁換柱
女婿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2月26日的《“家庭成員”不能說不清道不明》一文已有評述,不再贅述。那么,天價字畫能否追回呢?
物權具有追及效力,也叫“物在呼叫主人”。物權成立后,不論標的物輾轉到何人手中,權利人均可以追及并行使權利。但有例外:物權追及權的行使,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換言之,在流經多人之手的過程中,若有人善意取得,則構成對追及權的阻斷,不得取回。比如,甲將手機借給乙,乙又借給丙,丙以合理價格賣給丁。在將手機交付丁之前,乙或丙誰持有手機,甲就可向誰取回。但在手機交給丁后,如果交易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丁就構成善意取得,成為手機的“新主人”,甲就不能取回手機。
因此,字畫能否追回的第一個問題是,從女婿手中買得字畫的“書畫經營機構”(簡稱“一手買家”)是否構成善意取得從而擁有所有權?
物權法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其中第106條第一款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按照我國主流學術觀點,該條中的動產區分占有委托物與占有脫離物兩個概念,前者是基于真權利人的意思而喪失占有的物,如寄存物、借用物等,后者是非基于真權利人的意思而喪失占有的物,如遺失物、漂流物。后者,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字畫被“調包”并非真權利人即岳母之意,屬于后者,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作為一手買家的書畫經營機構顯然不能取得字畫所有權,岳母可向書畫經營機構追回字畫。
問題是,字畫現在可能在一手買家手上,也有可能已被再度賣出流入二手三手等后續買家手中。如果在一手買家手上,可直接追討;如果在后續買家手上,對方又構成善意取得,岳母就不能取回字畫。怎么辦?
這就是第二個問題。依據物權法第107條規定,有兩種方法。該條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方法一,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即字畫的,失主追回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此為保護受讓人的合法權益,這也叫“有償回復”制度。當然,失主支付費用后有權依據不當得利或侵權賠償規定向女婿這位無權處分人追償。
上述情形之外,失主追回,不需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這叫“無償回復”制度。這也意味著字畫被追回后,受讓人只能在符合法定的條件下向女婿這位無權處分人主張費用返還請求權。
方法二,失主也可以不選擇向受讓人追回字畫,而選擇向女婿請求不當得利返還或侵權損害賠償;如獲得返還或賠償的,不得再向受讓人追回字畫,意味著受讓人可以保有字畫。顯然,這并非岳母的真實意愿,因為字畫是已去世的丈夫留給她的精神寄托,她希望永遠保存。
無論選擇哪種方法,失主應“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梢姡胱坊刈之嫞仨毐M快啟動追討程序。